兩年賺千萬?“職業背債”風險重重
2025-08-01 16:56:00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周末

視覺中國供圖
“職業背債”的操作流程復雜且隱蔽。一般來說,這套流程中有操作方、中介、“職業背債人”三方,操作方通過虛構或夸大“職業背債人”的各類申請材料,比如,虛假的職業證明、收入證明、銀行流水等,將本不符合貸款條件的人包裝成優質客戶,然后“職業背債人”從銀行獲取貸款,后續卻申請破產,進而淪為失信被執行人,也就是俗稱的“老賴”
《法治周末》記者 呂靜
“征信白戶竟然賺這么多”“快速致富”“高額分成”“無需償還債務”……以這些宣傳為誘餌的“職業背債”業務悄然興起,打著看似誘人的旗號,實則暗藏巨大風險。
所謂“職業背債”就是“背黑賬”,通過包裝個人資質從銀行貸款,最終申請破產成為“老賴”。
起底操作流程
《法治周末》記者調查發現,“職業背債”的操作流程復雜且隱蔽。
一般來說,這套流程中有操作方、中介、“職業背債人”三方,操作方通過虛構或夸大“職業背債人”的各類申請材料,比如,虛假的職業證明、收入證明、銀行流水等,將本不符合貸款條件的人包裝成優質客戶,“職業背債人”從銀行獲取貸款,后續卻申請破產,進而淪為失信被執行人,也就是俗稱的“老賴”。
記者采訪到多位中介和操作方,宣稱只需配合一系列操作,短期內便能手握大量現金,這是如何操作的?
一位自稱是操作方的人李志(化名)告訴記者,現在市面上“職業背債”操作方式不少,以前很多人是買個殼公司,把流水做大,但銀行很容易倒查,一旦倒查判定為騙貸,風險很大。“現在我們主要做經營貸方向,會給‘背債人’過戶一個真實的、一直在運營的店鋪。”
記者了解到,中介或操作方通過了解“背債人”的個人征信情況、年齡、學歷等條件為其精準適配不同的背債方式,其中,“白戶”“雙純白”、學歷為本科、25歲至50歲年齡段的“背債人”最受“歡迎”。
“白戶”一般是指在征信報告中沒有開過信用卡和沒有任何信貸記錄的客戶,“雙純白”是指只有信用卡使用記錄,無貸款記錄的客戶。中介吳剛(化名)介紹,大數據分(基于用戶的網絡行為、借款記錄生成的評分)83分以上的“純白戶”,加上有高中及以上的學歷,年齡不超過45歲這些條件的人是最容易被包裝成“背債人”的。
“對于有學歷、有工作、有社保公積金的‘背債人’,我們會為其盤一個真實店鋪。而‘三無’人員(沒工作、沒資產、沒社保公積金),銀行需要證明其還款能力,我們就會為他們先首付購買一套房,通過裝修貸等方式,逐步為其積累‘資產’獲取銀行貸款。”李志說。
那么,“背債人”到底能拿到多少錢呢?
李志介紹,在前期需要“背債人”在當地待至少一個月,處理開戶、營業執照變更等事宜,大概一年到一年半到手400萬元左右,第二種做“實繳”的,兩年能到手多達1000萬元左右。
為了了解實情,7月28日,記者以“目標客戶”的身份,按照中介與操作方的要求,前往某工商銀行打印了紙質版的個人征信報告,在不泄露個人信息的情況下還提供了個人的大數據分,最終記者被判定為“優質客戶”。
除針對不同客戶類型制定差異化操作方案外,在整個背債的鏈條里,操作地點的選取上也展現出明顯的“策略性”。為降低風險、大幅提升成功率,操作方會依據不同地區銀行的政策差異,審慎且精心地挑選操作地點。李志稱:“我們公司與農業銀行、重慶本地的三峽銀行客戶經理私下關系比較好,他們每年允許在一定范圍內有壞賬率,只要控制在合理區間就行。”
風險重重難規避
值得提醒的是,若成為“職業背債人”后,個人信用將徹底毀于一旦,變成黑戶。這意味著無法使用自己的銀行卡、微信、支付寶等進行正常支付,也不能乘坐飛機、高鐵等交通工具。
中國政法大學疑難案件中心高級研究員孫宜前指出:“如果被認定為‘職業背債人’,可能面臨‘刑事追責+全額償債+信用破產’三重制裁。如果知情并參與偽造材料等行為,構成共犯,需承擔相應刑事責任,‘職業背債人’行為可能涉及貸款詐騙罪、非法集資罪、洗錢罪、合同詐騙罪等多項刑事犯罪;如果被欺騙,雖不構成刑事犯罪,但仍需承擔民事還款責任。”
孫宜前表示,中介或操作人組織、策劃“職業背債”行為,偽造材料、聯系銀行內鬼等,可能構成貸款詐騙罪、非法經營罪等,獲利巨大,刑罰較重。此外,若其他相關協助人員(如銀行內鬼)若協助“職業背債人”獲取貸款,可能構成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等。
中介吳剛表示,銀行在催收無果后必然會采取法律手段,屆時有律師協助與銀行溝通,聲稱有還款意愿但無力償還。此外,若“背債人”不放心可與其簽合同。
《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宋振宇認為,“職業背債人”產業鏈呈現“雇主(資金需求方)-中介(組織者)-背債人(名義借款人)”的三級結構。其中,雇主與中介之間的“協議”,以及中介與“職業背債人”之間的“協議”,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屬于“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應當認定無效。此外,“職業背債人”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協議”,屬于單方欺詐的合同,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監管亟待加強
近日,北京市豐臺區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大隊會同公安、檢察機關,成功查辦全區首起“職業背債人”違法案件,對幕后操縱者、“掛名”法定代表人實施“穿透式”執法。
經查,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從事開辦幼兒園的經營活動,實際控制人田某為逃避法律責任,以支付“掛名費”的方式先后讓兩名“職業背債人”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24年,在收取大量幼兒家長學費后閉園停業,實際控制人田某失聯。案發后,三方迅速啟動行刑銜接機制,通過資金流向、登記檔案等多維度固定證據,依法撤銷兩次虛假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并對該公司作出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將涉案兩名“職業背債人”定義為虛假市場主體登記的直接責任人,實施市場準入資格限制,在撤銷登記后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市場主體登記,實現“一次失信、處處受限”。
7月21日,金融監管總局發布《關于警惕“職業背債”陷阱的風險提示》,稱,一旦成為“職業背債人”,將面臨諸多風險隱患,一旦背債人無力償還貸款,個人征信將留下不良記錄,影響未來獲取正規金融服務甚至成為失信被執行人,出行、就業等正常生活將受到限制。法律風險極高。協助偽造資料騙取金融機構資金的行為,可能涉嫌詐騙、非法集資、騙取貸款、洗錢等刑事犯罪,淪為不法分子的共犯,面臨被追究法律責任的風險。
根據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宋振宇指出,若金融機構未履行上述審核義務且被認為違背了審慎經營規則,銀保監會等監管機構可依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金融機構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如果因審核不嚴導致貸款發放給“職業背債人”,且最終導致金融機構的直接經濟損失,有可能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如果是國有金融機構,相關工作人員也有可能構成國有公司、企業人員失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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