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難以見到孩子的離異父母
2025-10-16 14:09:55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周末
“根據現行法律,撫養權判決不可強制執行。如果一方拒絕交出孩子,法院難以采取強制手段,畢竟不能像執行一筆債務那樣去執行一個孩子”
《法治周末》記者 高原
廣州的天氣潮濕悶熱,陳默已經站在小區樓下3個小時了。他抬頭望著12樓那個曾經屬于自己的家,窗簾緊閉,陽臺上不再晾曬女兒的小衣服。這是他第47次探視被拒。
3年前,法院將5歲女兒的撫養權判給了他。但前妻拒絕執行判決,帶著女兒消失了8個月后,重新出現在這里,卻始終不讓陳默見孩子。他手里捏著女兒3歲時的照片,邊緣已經磨損。
“我女兒現在8歲了,她可能已經忘記我了吧。”陳默苦笑著。
在經歷了無數個如陳默這般漫長的等待后,今年9月底,廣州市律師協會發布了《關于辦理婚姻家事糾紛涉未成年子女撫養案件法律業務指引》(以下簡稱《指引》),這是全國首部就辦理家事糾紛涉子女撫養案件的專業指導性文件。
難以見到的孩子
在司法實踐中,雙方分居或離婚訴訟期間以及離婚后,有的父母會采用激烈的手段阻止另一方探望孩子,甚至搶奪、隱匿孩子。
陳默就是被阻止的那一方。
他曾給前妻發去了信息,前妻回復:“孩子不想見你,別來了。”陳默沒有回復,只能再看看女兒3歲生日時在廣州長隆野生動物園拍的一張照片。
照片上,女兒騎在他的肩膀上,左手緊緊抓著他的頭發,右手舉著棉花糖,笑得眼睛瞇成兩條彎彎的縫。
“我甚至不知道她現在有多高,聲音變成什么樣了,上次見到她,還是去年秋天。她掉了一顆門牙,說話會漏風。”陳默說。
陳默的故事開始于2021年冬天。那時他和妻子離婚,法院將女兒的撫養權判給了他。理由很充分:陳默收入穩定,有固定住所,而且父母可以幫忙照顧孩子。判決書下來的那天,前妻沒有說話,只是默默地收拾行李,離開了他們共同生活了七年的家。
變故發生在判決生效后的第二個月。那天是周六,陳默按照約定把女兒送到前妻那里度周末。周日晚上,當他去接孩子時,開門的卻是一個陌生的租客。“之前的租客上周就搬走了。”那人說,“好像是回老家了。”
陳默的世界在那一刻崩塌了。
接下來的8個月,他每到周末就尋找孩子,他跑遍了前妻可能去的每一個城市——她的湖南老家,她姐姐所在的四川成都,她大學時代最好的朋友在杭州。他在每一個可能的地方貼尋人啟事,在社交媒體上發布消息,甚至學會了在各類親子論壇和媽媽群里偽裝成單親父親,試圖獲取一絲線索。
“最接近孩子的一次,是在長沙。”陳默回憶道,聲音里依然帶著當時的急切,“有人告訴我,她們可能住在岳麓區的一個小區里。我在那個小區門口蹲了3天,終于看到了我前妻的身影。但等我追上去,她已經不見了。后來才知道,她們第二天就搬回了廣州。”
重新在廣州找到前妻和女兒的蹤跡,純屬偶然。陳默的一個朋友的朋友,在廣州天環廣場偶然遇見了帶著孩子逛街的前妻,他的朋友順藤摸瓜終于幫陳默找到了前妻現在的住所。
陳默試過所有合法途徑見孩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報警說前妻綁架兒童、找社區調解員介入。但結果總是相似——因為沒有實質性的暴力行為,且前妻是孩子的親生母親,執法部門往往難以采取強制措施。
有一次,在法院的協調下,前妻終于同意讓陳默見孩子一面。他興奮得一晚沒睡,特意去買了女兒最愛吃的葡式蛋撻和艾莎公主玩偶。但當他準時到達約定地點時,等來的只有前妻一個人的身影。“她說孩子突然發燒了,不能來。”陳默回憶,前妻的表情平靜得讓人絕望。
還有一次,他終于在前妻居住的小區樓下見到了女兒。那是個周六的早晨,前妻讓女兒獨自下樓扔垃圾。陳默遠遠地看著那個熟悉又陌生的小身影,心跳如鼓。他慢慢走過去,叫了一聲女兒的名字。
女兒抬起頭,眼神里先是困惑,然后是認出來的驚喜,但緊接著變成了慌亂。她看了他一眼,什么也沒說,轉身飛快地跑進了樓道。鐵門“砰”地一聲關上,砸在陳默的心上。
“那一刻,我感覺自己不僅失去了女兒,也失去了作為父親的尊嚴。”陳默的聲音有些哽咽,“我不怪孩子,她只是被夾在中間,不知所措。但我不知道這樣的拉鋸戰還要持續多久。”
如今,陳默的手機里存著上百條無法發送的語音消息。“今天爸爸看到一個小女孩背著和你一樣的書包……”“女兒,廣州下雨了,你記得帶傘……”“寶貝,生日快樂,爸爸給你買了新裙子……”這些語音躺在手機里,像一封封永遠不會寄出的信。
法律層面的困境
陳默的故事并非孤例,而是許多類似家庭悲劇的縮影。當情感的裂痕演變為法律的博弈,孩子往往成為無辜的犧牲品。
一份由北京兩高律師事務所婚姻繼承部主任張荊與其團隊做的統計顯示:在近幾年700多份與撫養權、探視權相關的判決、裁定文書中,有11%的案例存在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為,而且這期間也常伴隨著家暴行為。
在陳默為見孩子一面絞盡腦汁時,另一個家庭的悲劇也在上演。
李曉蕓的手機里存著一段3秒鐘的視頻,那是她最后一次見到女兒的畫面。視頻里,兩歲半的童童穿著印有小草莓的睡衣,搖搖晃晃地向鏡頭跑來,奶聲奶氣地喊著“媽媽”。那是2022年11月3日的晚上。
“那天晚上前夫說來接孩子去過周末,我像往常一樣給童童收拾好小書包,裝了她最愛吃的溶豆和換洗衣服。他們下樓時,童童還回頭對我揮揮手說‘媽媽拜拜’。”李曉蕓說。
這一聲“拜拜”,成了母女間最后的告別。
此后的每一天,李曉蕓都在試圖聯系前夫,想要見孩子一面。電話被拉黑,微信無人回復,去前夫住處敲門也無人應答。直到半個月后,她才從共同朋友那里得知,前夫已經帶著孩子搬去了另一座城市。
“那段時間,我像個瘋子一樣。”李曉蕓說,“每天下班就開車在城里轉,看到和前夫相似的車牌就追上去,在每一個幼兒園放學的時間段守在校門口,就想著能不能僥幸遇見。”
“我們有個微信群,里面有兩百多位見不到孩子媽媽。”李曉蕓說,“每天晚上,群里都會有人發‘晚安’,附上自己孩子的照片。那是我們一天中最脆弱的時刻。”
群里的媽媽們各有各的故事:有的孩子被藏匿3年,重逢時已經認不出母親;有的母親在孩子學校門口跪求前夫,只為能看孩子一眼;還有的母親患上了抑郁癥,需要靠藥物才能入眠。
“我們不是要爭奪什么,只是想要繼續做孩子的母親。”李曉蕓說。
“即使法院作出了撫養權判決,執行也面臨現實困難。”一位家事法官對記者解釋道,“根據現行法律,撫養權判決不可強制執行。如果一方拒絕交出孩子,我們難以采取強制手段,畢竟不能像執行一筆債務那樣去執行一個孩子。”
在這樣的背景下,廣州市律師協會推出了《指引》,試圖為這些陷入戰爭的家庭帶來和解的可能。
《指引》突破傳統業務指引的純規范屬性,將“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轉化為可操作的溫情舉措,首次明確設置“離婚對未成年子女影響的評估”環節,指導律師在接案后結合子女年齡、心理狀態等開展初步評估,為后續方案制定提供依據。
針對撫養權與探望權爭議,《指引》納入“輪流撫養可行性分析”“指導當事人對探望的正確認知和規劃”等內容,從居住環境適配性、父母協作能力等維度細化分析標準,引導律師通過協商化解矛盾。
《指引》明確指導律師在案件代理初期即做好風險研判,要向當事人充分履行搶奪、隱匿子女相關行為的風險披露義務,并指導律師協助當事人準備預防措施,如指導子女熟記手機號碼、學會使用公共電話、識別街區小區名稱等。風險發生的,列明救濟路徑,包括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或人格權侵害禁令、協助當事人在符合條件時申請暫時確定撫養事宜。
針對家庭暴力情形,《指引》提出“臨時安置措施”“學校配合措施”的協調路徑,聯動社會力量為子女構建穩定生活環境,通過“心理咨詢與評估”“申請啟動心理疏導和干預、家事調查程序”等建議,將專業心理支持貫穿案件全程,推動糾紛解決從“程序了結”向“實質修復”轉變,切實維護子女健康成長權益。
其他嘗試性突破
除了廣州,針對此類案件救濟難的現實困境,很多地方也正在進行突破性嘗試。
記者查詢發現,《河北省反家庭暴力條例》第二十九條、《青海省反家庭暴力條例》第三十條、《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辦法》第三十四條、《河南省反家庭暴力條例》第三十七條、《江蘇省反家庭暴力條例》第四十四條均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主要包括以下措施: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
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十三條也規定:夫妻分居期間,一方或者其近親屬等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另一方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關于離婚后子女撫養的有關規定,暫時確定未成年子女的撫養事宜,并明確暫時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協助另一方履行監護職責的義務。
最高法民一庭高級法官王丹表示,司法審判中,法官一般會通過家事調查、心理評估、走訪等方式全面了解各種情況,根據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綜合各種因素判斷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撫養更為適宜,具體考量因素包括子女的個人意愿、年齡、性別、與雙方的情感依賴程度、雙方經濟狀況等。
“我們要特別強調,孩子是獨立的生命個體,他們有獨立的思想、獨立的人格,更有對父母的依賴和愛,不是可以隨意爭奪和處分的物品。孩子與父母雙方的血緣親情無法割斷,孩子的成長既需要父愛,也需要母愛,任何單獨的一方或者其他人都不可替代。婚姻破裂,孩子已失去完整的家,但我們可以努力做到讓他們不再失去完整的愛。”王丹說。
同時,在傳統的直接撫養模式之外,輪流撫養作為一種創新方式正在實踐中得到應用,《指引》中也有“輪流撫養可行性分析”相關的內容。
這種階段性輪流撫養,避免了父母雙方的對立,更好地保障了子女與父母雙方的接觸。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鄧麗告訴記者,離異父母應著眼于育兒伙伴關系,共同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和保護責任。
她強調:“離婚帶來的主要挑戰在于如何構建起良好育兒伙伴關系,尤其是如何確保不直接撫養一方父母及時足額支付撫養費,以及如何促進父母雙方共同履行教育和保護子女的職責。”
(應受訪者要求,陳默、李曉蕓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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