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遺囑變更保險受益人案判決生效
法院支持法人可任壽險受益人
2025-10-16 14:19:25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周末
庭審中,“法人能否成為壽險受益人”成為爭議核心,雙方圍繞法律適用、合同條款等展開辯論。該案創造了四項“全國首例”,分別是:首例司法支持遺囑變更保險受益人判例,首例司法支持保險對接遺產管理人判例,首例司法支持保單慈善捐贈判例,首例司法支持法人擔任保險受益人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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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周末》記者 戴蕾蕾
一紙判決,打破了保險行業“保險受益人僅限于自然人”的行業慣例。
近日,一份由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正式生效,該判決支持了投保人萬琳(化名)的訴訟請求,判令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上海公司”)將其保險受益人變更為其遺囑指定的遺產管理機構,以用于慈善目的,并要求保險公司按當事人的遺囑內容,在保險合同上進行批注。
《法治周末》記者從“全國首例司法確認遺囑變更保險受益人案”新聞發布會上獲悉,該案創造了四項“全國首例”,分別是:首例司法支持遺囑變更保險受益人判例,首例司法支持保險對接遺產管理人判例,首例司法支持保單慈善捐贈判例,首例司法支持法人擔任保險受益人判例。
捐贈保險金的慈善意愿遇阻
事情要從兩年前說起。
2023年,在一家大型企業擔任高管的萬琳在人保上海公司投保了一份終身壽險,保險費為每年35萬元,交費期3年,基本保險金額94萬余元,她實際已交保險費70萬元。按照保險條款,在萬琳身故后,其受益人將獲得保險金。據了解,萬琳育有一個兒子,父母已經去世。
萬琳曾經歷人生低谷,她通過參與志愿活動,感受到了做公益的樂趣,重拾了生活的信心。她現在生活和工作越來越順利,就想著自己將來離開人世的時候,可以給這個世界多留下點東西,幫助有需要的人。
2023年11月,萬琳聯系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華遺囑庫上海靜安分庫,希望辦理一份遺囑,將自己的保險合同受益人變更為中國紅十字會。
萬琳表示,當時買這份保險主要是想保障家人的生活來源,但現在根據自己的經濟狀況,家人已經有了充分的生活來源的保障,因此不如捐給需要的人,發揮更大的價值。這份保險目前的保險金是90多萬元,未來隨著時間推移還會產生更多收益,有更多的資金用作善款,自己對此感到特別開心。
然而,事情的發展并不像萬琳想象的那樣順利。萬琳了解到,中國紅十字會在保單理賠時將會遇到各種實際困難,無法直接作為受益人。
為確保這一慈善心愿順利實現,萬琳進行了另一番規劃。
2024年2月6日,萬琳在中華遺囑庫訂立了打印遺囑,明確表達了將自己購買的終身壽險保險金捐贈給中國紅十字會的意愿。
與此同時,她與北京和諧繼承服務中心簽署了《遺產管理服務委托協議》,委托該中心作為名義上的受遺贈人,并擔任遺產管理人,在自己身故后向保險公司申領保險金后,再將保險金捐贈給中國紅十字會。
為確保方案順利實施,萬琳和北京和諧繼承服務中心與人保上海公司取得了聯系,并提供了萬琳的遺囑副本和相關證明,申請變更受益人為北京和諧繼承服務中心,但這一請求遭到了保險公司的拒絕。
面對初次拒絕,萬琳先后聯系了人保上海公司和上海市金融管理局,要求它們指導人保上海公司為其提供變更保險受益人的服務。在溝通無果的情況下,萬琳委托北京傳家律師事務所兩次發律師函要求變更保險受益人,依然未果。
爭議焦點:法人能否成為壽險受益人
2024年8月29日,萬琳將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保上海公司起訴至北京市朝陽區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兩被告限期將涉案保單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為北京和諧繼承服務中心。
庭審中,“法人能否成為壽險受益人”成為爭議核心,雙方圍繞法律適用、合同條款等展開辯論。
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拒絕辦理變更登記的原因有很多:第一,從制度功能看,保險公司援引保險法第四十條,主張人身保險的受益人應限于自然人,因保險的核心功能在于為家庭成員提供經濟保障和撫恤,法人不具備“生活需求”,允許其作為受益人可能偏離保險本質,甚至引發道德風險與洗錢隱患。
第二,從合同與系統層面,保險公司指出,現有保險合同條款隱含“受益人為自然人”的前提,公司業務系統也未設置法人身份信息的錄入路徑。如同意變更,將涉及合同修訂、系統改造與流程重構,顯著增加運營成本,影響產品穩定性。
第三,在監管與行業慣例層面,保險公司強調,我國監管部門對法人作為壽險受益人長期持審慎乃至否定態度,行業通行做法亦不支持。此外,現行規章要求登記受益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等自然人屬性信息,法人客觀上無法滿足此類登記要求。
對此,萬琳的代理律師回應:首先,現行保險法并未將受益人主體限定于自然人,任何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均可以成為受益人。其次,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是被保險人的法定權利,萬琳的變更意愿明確、程序正當,其目的在于實現公益捐贈,具有合法性與正當性,不應受到不當限制。
法院判決:支持變更,法律未禁止法人作為受益人
朝陽區法院審理后作出支持萬琳的判決,并從三個層面系統闡述了裁判邏輯:
第一,法律層面并無禁止性規定。保險法允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任何“人”作為受益人,該“人”應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法律未對受益人主體性質作出限制。
第二,保險合同亦未排除法人資格。合同要求提供“身份證件”屬身份識別方式之一,但并非唯一方式。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將自然人、法人的身份識別限定為身份證件,屬于自身保險條款不完善的體現,保險公司本應基于此完善保險合同條款、暢通理賠流程,現保險公司卻以變更受益人增加運營、合規成本為由抗辯,缺乏依據,法院不予采信。
第三,被保險人已完成變更程序。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萬琳通過微信溝通、發送律師函及提起訴訟等方式,已清晰、有效地表達了變更受益人的意思,符合變更的實質條件,保險公司應依法配合辦理手續。
據此,朝陽區法院判令人保上海分公司在判決生效后限期將保單的身故受益人變更為北京和諧繼承服務中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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