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虎價”營銷構成商業詆毀
最高法堅決懲治“傍名牌”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2025-09-09 17:00:26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周末
《法治周末》記者 仇飛
正值2025年中國公平競爭政策宣傳周期間,為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領作用,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8件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
此次發布的8件典型案例,涉及仿冒混淆、侵害技術秘密、商業詆毀、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及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的適用等重要法律問題,廣泛涉及電商平臺、養車服務等線上線下產業領域,以及人工智能、直播平臺等新技術新業態。
在“養車服務”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上海某途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途公司)在第37類的汽車保養和修理等服務上享有“某虎”“某虎養車”注冊商標,前述商標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2023年9月,被告北京某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東貿易公司)、北京某東世紀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東信息技術公司)、北京某廣行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廣行公司)推出“震虎價”養車產品/服務品牌低價營銷活動。
三被告分別在所發布的線上線下廣告、宣傳文案中使用了“震虎價”一詞。相關宣傳文章、視頻中有以老虎形象擬制的汽車維修人員手持帶有“虎”字標識產品的畫面,其中“虎”字與某途公司所采用的特殊美術字體的“虎”字字體相同,相關視頻畫面還分別配合使用“養車也‘虎’涂?”“養車也‘虎’弄?”“養車也‘虎’人?”文字標題,視頻下方有網絡用戶評論稱“震某虎么”“一句沒提某虎,卻處處都在說‘某虎’”等評論內容。另有老虎形象擬制人被掀翻在地的畫面,并配有“震虎價不虎人”“震虎價不虎涂”“震虎價不虎弄”文字標題。某途公司遂起訴要求,三被告停止前述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30萬元。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三被告通過實施以“震虎價”為名的低價營銷活動,編造、傳播原告為不良市場經營主體的虛假信息及誤導性信息,損害了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構成商業詆毀行為。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遂判決三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00萬元。三被告不服,上訴至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法認為,本案是規制商業詆毀行為的典型案例。本案裁判正確把握經營者合法進行廣告宣傳的行為邊界,對詆毀、貶損競爭對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出準確認定,堅決制止傳播誤導性信息、損害他人商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在互聯網平臺經濟快速發展的新形勢下,本案對依法保護市場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具有示范意義。
最高法堅決懲治“傍名牌”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服務高質量發展。仿冒混淆、詆毀商譽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抑制創新投入和誠信經營,損害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堅決懲治,有助于服務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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